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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来源: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11-27

        专家现场点评:

        这个案件我们从中能感受到的最大亮点,就是沈阳中心的同志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下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以和促和,高效快捷地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当沈阳中心的执法人员受理了案件后,他不急于口审和开庭调查取证,而是先了解掌握整个案件的全面状况。这个案件是先由公安机关介入再经过了撤案程序,后来时隔几年又到沈阳中心来投诉,而且是这个侵权公司有想上市的背景。在这个情况下,他们找到了工作的切入点,所以沈阳中心就先做两个被请求人的工作,跟他们释法悉理,向他们解释严重的后果,这样让被请求人自知理亏,同意赔偿,这样这些矛盾就迎刃而解,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使得双方最后握手言和,还能促成双方共同合作,这个是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点是我们特别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个案件是从公安走的程序,案件也存在挺多的问题。首先是案由,是乙公司涉嫌窃取甲公司商业秘密案,这些案由在最高院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商业秘密是构成民事侵权的话,案由是应该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叫做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我们以后在工作中办案的时候,要先从案由规定对应查找一个合适的案由。

        第二个问题是,从前面取证的过程来讲,这个程序有重大的瑕疵,如果到了法院这个取证证据未必能得到认定,我们看到一个说明是,甲公司的技术人员对扣押的图纸和电脑资料作了审查比对,然后交到公证处做公证,这个公证如果是在没有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自己公司人员先去扣押图纸和电脑资料然后做审查比对,这个真实性去到法院是很难以认可的;

        第三点,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问题,案件说是适用专利法侵害职务发明的这一点,因为职务发明在法律里面规定是在离职一年内做出的发明设计,但案件中当事人是离职两年后才被发现,那么离职两年已经是超过职务发明一年的限制了,所以不构成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的规定。

        第四点,工商机关可以责令赔偿这个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工商机关是没有权利责令赔偿的。

        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以这个案例为例,到底请求人要怎么操作才能让这个两个员工赔偿责任呢?

        首先如果是请求人要提出侵害商业秘密的指控,被控侵权行为要成立的话,请求人要先提供证明他提出的商业秘密的主张能够成立,要成立的话至少要符合以下3点要求。

        第一点,请求人要先证明离心压缩机的技术在他们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已经给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

        第二点,请求人还得证明涉及的相关客户信息,这些客户已经跟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交易关系,这些信息是属于特殊的客户信息。特殊的客户信息可能有点难以掌握,下面就给大家说下两个小小的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A大学有很多学生兼职,在兼职中收集了很多学生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然后将这些信息卖给了他们兼职的这个信息搜索公司,像这些信息是不能构成特殊的客户信息的,因为这种简单的信息只能够了解到姓名性别电话这些,但这些不能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我们不知道他们的交易习惯、购物意向、交易意向,这些就不能构成对公司有意义的,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特殊信息。另一个小案例就是,A建材公司和B建材公司都是在本市内较大的家具器材企业,A公司准备举办一个大型的展销会,就让公司业务员派发了传单等宣传资料,同时向客户收集了联系电话、姓名、采购意向、采购金额,然后这些信息被B公司知道了,B公司就派了旗下两名业务员找对方笼络购买,就得到了A公司的客户联系电话、姓名、交易习惯、准备交易的建材物品的相关需求,这些信息就属于特殊的客户信息,所以请求人想要证明两个员工窃取了他的信息,必须要证明这些信息是特殊的客户信息。

        第三点,公司还得证明他们对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也就是说跟这两个员工签了保密协议,那中间要有明确的保密条款,这个在案例中没有办法看到。所以我们从演绎的信息来讲,我们觉得现在请求人还没达到能够证明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也没有办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面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所以案件在没有补充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会有一定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