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通过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32条、第45条第1款等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这些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注册但已经驰名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他人使用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请求保护。对于未注册但已经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申请撤销。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抢先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申请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说,商标持有人实际上也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但并不是通过《商标法》给予保护,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该商标视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后,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