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类:第一,不符合合法性、显着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第二,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两类即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不符合合法性、显着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
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请求宣告不当注册商标程序,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着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宣告无效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