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一是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涌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于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持较为保守的态度。对于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往往不会以“侵犯在先姓名权”驳回,而是直接使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理由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