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着作权:(1)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2)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3)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
实践中,着作权人要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着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难点所在。许多着作权人往往都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着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着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着作权的证据。通常,证明在先着作权可以通过着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如刊登有作品的报刊、书籍、光盘等,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如草稿、电子文档等,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着作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其着作权。此外,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着作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