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标志不能用作商标: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主要是因为这类标志违反了我国的民族政策,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处。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如果某一标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出了超出其自身情况的描述,比如使用“极品”、“第一”、“超值”词汇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使用在商品上,那么往往会使公众对其作出不真实的判断,误导公众。同时,这种宣传对于生产同样或同类商品的商家并不公平。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这一项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凡是标志中包含了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或者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特征及来源产生误导的构成要素,都可以归入这一项。
(4)一般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此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地名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产自该地区,而实际上该商品并非来自该地区,此时,使用地名做商标就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二是即使某一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但来自该地区的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做商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一般情此类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