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
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日照绿茶”,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绿茶”;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东台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