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着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其着作权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这类职务作品虽然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创作的,但并不需要单位提供特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