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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的存在形式及载体没有任何要求,只要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要件即可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