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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案例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刘佳音烟酒店涉嫌经营侵权洋河酒案

        作者: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02-23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收到李先生举报武汉市汉阳区刘佳音烟酒店涉嫌经营侵权洋河酒,并于10月19日,将涉嫌侵权产品(刘佳音烟酒店销售的梦之蓝M6,规格52%vol、500ml,1箱),于10月20日立案查处。

        经线索核查,该案中存在商品的实际进销,且在商品来源、销售金额、商标认定上存疑,须进一步调查,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将该案交由汉阳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二、案例分析

        1.当事人不能说明提供者,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取得,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合法取得的证明,不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免责条款。

        2.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权商品,并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编号:苏洋辨(鉴)Y20210004958。

        3.当事人现场确认交易单号、销售数量、商品批号等:2022092122001448114336311181是该店销售商品的交易单号,交易内容是1箱52度,500ml的梦之蓝M6白酒和一条黄鹤楼香烟。其中1箱52度,500ml的梦之蓝M6白酒交易价格2800元,批号2020.08.05 9230120C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800元。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武汉市汉阳区刘佳音烟酒店结果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前无行政处罚信息。

        三、以案说法

        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2.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3.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给予二十五万元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的罚款。

        汉阳区市场监管局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四、案例点评

        该案适用繁简分流原则确定案件处理单位,符合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局(队)-所案件承办能力的实际情况。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充分适用单一权利主体、单一标的物种类、单一销售渠道的快速处理标准,压缩立案、调查、处罚决定周期,仅用29天完成了纠纷快速处理,有效实现了对商标专用权的快保护。同时本案适用从轻处罚条款准确,也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