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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包括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同时,被检查的当事人也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