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