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人们只需要在欧洲专利局(EPO)递交一份专利申请,便可以在横跨欧洲、北非以及东南亚地区的44个国家中获得专利保护。
除了欧洲专利组织的38个成员国以外,人们在向EPO支付指定费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向EPO缴纳额外的官费来在一些其他的国家中得到专利保护,并且在EPO授予专利后便可在这些国家中对专利登记工作进行确认。
在1993至2009年间,EPO与位于欧洲地区但却不是EPO成员国的10个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尽管其中大部分国家自那时起就拥有了完全的成员国地位,但是现在人们仍需使用这些协议来在黑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获得保护。而EPO将这些国家称为延伸国。
近期,EPO还与不少距欧洲大陆更加遥远的国家签订了协议,欧洲的专利申请也可以在这些国家中生效。例如,2015年,欧洲的专利已经可以在摩洛哥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2017年12月,突尼斯则成为了另一个生效国。而在最近,也就是2018年3月1日,EPO与柬埔寨签订的有效性协议也已生效。根据这些协议,欧洲专利就可以像在某一个欧洲成员国中那样在这些国家境内获得几乎完全相同的保护。
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医药产品还不能根据EPO所签署的有效性协议在柬埔寨境内获得专利保护。这是因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豁免,柬埔寨的医药产品已排除在该协议之外。不过,人们仍可以选择在柬埔寨境内递交医药产品的专利申请,因为他们可以选择对申请延期直至上述豁免规定到期(该豁免规定有望于2033年1月到期)。(编译自:www.mondaq.com)